孕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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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維護保養婦女職工的合法權利,國務院辦公廳制訂和授予女職工勞動維護要求。內提及:不可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女職工在懷孕期,所屬單位不可安排其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抗壓強度的勞動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的勞動,不可在一切正常勞動日之外增加勞動時間;孕期達7個月或之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可安排其從業晚班勞動,在勞動期內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日;孕期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開展孕期檢查,理應算是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爲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

孕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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