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燒向老闆請假被讓辦離職是怎麼回事 試用期公司能要求員工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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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員工發燒向老闆請假被讓辦離職的新聞上了熱搜,相關企業的回答是和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有關,所以才辭退的。那麼具體是怎麼回事?試用期公司能要求員工離職嗎?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王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簽了勞動合同,目前在試用期。她說半個月前發燒三天,第三天本想請假,老闆讓她去辦離職。當時的對話中,老闆說自己也陽了,“天天堅持上班”,接着雙方針對請假和薪資,展開了一番討論。
公司方面迴應,這跟王女士的試用期表現有關。
對此大家的看法是這樣的:
勞動法應該保障所有勞動者權益,約束所有企業不法行爲,不應該分體制內和體制外。
試用期辭退,需要賠償半個月工資。
考進體制內吧。可休30天。工資照發。
企業做法還是很令人寒心的。
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實證,不能隨心所欲。若用人單位拿不出,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強迫員工自己提離職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是可以不寫辭職書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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