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新規定義範圍是什麼 重疾險新規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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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新規定來了,這和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還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在定義範圍上有所不同,重疾險新規定義範圍是什麼?新規有哪些變化?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說說。
早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發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
“新規範”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展了保障範圍。
依照規定,重疾險產品的過渡期爲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這意味着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已經通過備案的產品還可以繼續銷售,新產品如果通過備案也會上市銷售,但保險公司基於費率、價格等多重因素考慮,可能會陸續升級或停售舊產品。
1.疾病種類變化
(1)增加3種重大疾病: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新增的三種重症,實際上在大部分公司的現行條款中,都是包括的,只不過原來沒有全行業強制要求,現在規定必須寫上。所以呢,算是一種沒有特別意義的新增。
(2)增加3種輕症疾病: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新增的三種輕症,在現有產品中雖然不是強制要求,但是很多公司其實都已經包括在內了(除個別公司不包括)。此次新規之後,全行業統一要求,顯然保障更加完善,是件好事。
(3)個別疾病賠付範圍的擴展
例如: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當中,新增小腸移植,對客戶更有利。
(4)關於原位癌
舊版中,雖然行業協會並不強制要求,但是各家公司基本都涵蓋了此項保障,即輕症“極早期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包含原位癌。
新版中,雖然行業協會強制規定增加3種輕症,但是新增的“輕度惡性腫瘤”卻並不包括原位癌...
這項責任,未來將由保險公司自行選擇是否添加。
2.疾病定義和理賠條件變化
(1)趨於嚴格
例如:
嚴重急性心梗:細化並增加理賠指標(不用過分糾結,都是心梗的常規指標)。
終末期腎病:加入慢性腎臟病5期定義,逐漸與國際接軌。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明確了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診斷結果的具體指標,外周血象個別標準較原先稍顯嚴格。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由30mmHg 提高到 36mmHg。
關於甲狀腺癌的問題: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根據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2)趨向寬鬆
例如:
冠狀動脈搭橋術 和 心臟瓣膜手術:不再要求實施“開胸”,而是替換爲“切開心包”,更加貼近當下臨牀治療方式。
嚴重阿爾茨海默症:增加臨牀癡呆評定量表(CDR)評估結果,賠付標準更加多元化。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增加關於咀嚼吞嚥、呼吸功能障礙的相關賠付條件,賠付標準更加多元化。
主動脈手術:明確了包含胸腹腔鏡下手術、主動脈創傷後修復的手術,明確“主動脈”所指範圍。
涉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條款,使用可量化的“肌力”指標,並做寬鬆處理,從肢體機能完全喪失,到肌力2級(含)以下。
(3)更加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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