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製售假藥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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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將判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監局:製售假藥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這份徵求意見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按照徵求意見稿的內容,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出具證明,就可以認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屬於“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可能成爲判斷是否製售假劣藥品的鑑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過《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纔可認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屬於“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按照徵求意見稿,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醫療機構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購買、儲存、使用,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購買、儲存、使用,以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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