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懲性侵兒童犯罪 後果嚴重將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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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4起強姦猥褻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做好未成年人性教育很重要,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日前,最高法發佈強姦猥褻兒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當前,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仍處於多發態勢。以猥褻兒童犯罪爲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8332件。此外,這位負責人還稱,性侵害兒童犯罪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
四起性侵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韋明輝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韋明輝酒後在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縣自家新房門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歿年5歲)在玩耍,遂以取鞭炮爲由將A某某騙至自家老房門口,雙手掐A某頸部致其昏迷後抱到自家責任田內的紅薯洞旁,又去老房拿來柴刀、鋤頭,先對A某實施姦淫,後將其放入紅薯洞內,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嚨並用鋤頭挖泥土將A某掩埋。經法醫鑑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頸部導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時爲活體,被切割頸部前已死亡。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韋明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提起公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韋明輝無視國家法律,酒後掐扼被害人頸部,對被害人實施姦淫,並致被害人死亡。韋明輝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韋明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韋明輝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覈,依法覈准被告人韋明輝死刑。韋明輝已於近期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姦淫幼女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中,被告人韋明輝強姦5歲幼女並致其死亡,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並對韋明輝執行死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性侵害兒童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決心和態度。
張寶戰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寶戰系天津市某區小學數學教師。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間,張寶戰多次在學校教室對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學生(時年10至11歲)採取摟抱、親吻、撫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陰部等方式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天津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寶戰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寶戰身爲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教師,多次在校園內猥褻多名女童,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張寶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校園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張寶戰身爲人民教師,竟背棄教師職責,長期在學校教室對多名年幼學生進行猥褻,不僅觸犯了國法,更是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底線,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故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從重處罰。但是,被告人在長達一年多時間內在學校教室猥褻多名女學生,卻未被及時發現、舉報,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學校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教職工職業道德和操守的監管,也提醒學校及家長應當重視對兒童的性安全防範教育,減少和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
蔣成飛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蔣成飛虛構身份,謊稱代表影視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軟件上結識31名女童(年齡在10-13歲之間),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狀況等爲由,誘騙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並謊稱需要面試,誘騙被害人通過QQ視頻聊天裸體做出淫穢動作;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對方與其繼續裸聊。蔣成飛還將被害人的裸聊視頻刻錄留存。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蔣成飛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蔣成飛爲滿足淫慾,虛構身份,採取哄騙、引誘等手段,藉助網絡通信手段,誘使衆多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嚴重侵害了兒童身心健康,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屬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成飛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後,被告人蔣成飛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構成猥褻兒童罪,既包括行爲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也包括迫使或誘騙兒童做出淫穢動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間內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進行猥褻,也包括通過網絡在虛擬空間內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網絡性侵害兒童犯罪是近幾年出現的新型犯罪,與傳統猥褻行爲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範意識等條件,對兒童施以誘惑甚至威脅,更易達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標具有隨機性,涉及人數多;犯罪分子所獲取的淫穢視頻、圖片等一旦通過網絡傳播,危害後果具有擴散性,增加了兒童遭受二次傷害的風險。本案中,被告人蔣成飛利用社會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態,對30餘名女童實施猥褻。本案的審理反映出,對於如何加強和改進網絡信息管理,以及學校、家庭如何幫助兒童提高識別網絡不良信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從而更好地防範網絡兒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李堉林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歲)通過手機同性交友軟件結識被害人C某(男,時年13歲),後李堉林通過網絡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人、初二學生。同月17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間登記入住,並邀約C某到該房間見面與其發生了同性性行爲。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堉林爲滿足性慾,採用進行同性性行爲的方式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訴。四川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兒童處於生理髮育初期,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欠缺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對兒童羣體的身心健康應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爲成年男性,引誘男童與其發生性行爲,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其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向社會公衆傳遞出依法平等保護男童的明確導向,也希望學校和家庭對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給予同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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