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重大疾病的標準是什麼 如何看待婚前病史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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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重大疾病是否需要告知做出了規定,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規定了伴侶中有重大疾病的,應提前告知對方,那麼,婚前重大疾病的標準是什麼?如何看待婚前病史知情權?下面本站小編來說說。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其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係。
那麼,什麼樣的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告知?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認爲,要對不適合結婚或者有可能對婚後生活造成重大損害的疾病進行界定限制。
如果疾病與婚姻家庭關係不大,也不會給婚姻當事人造成損害,不告知也不要緊。尤其考慮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無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煩。
全國人大代表易家祥說,關於“重大疾病”的定義,自己只查到2007年啓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但保險疾病和臨牀疾病差異較大,在法律中需要對“重大疾病”的依據進行明確。此外,一些惡性腫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療及時可以長期帶癌生存,這些情況法律也要予以考慮。
一些與會人員還提出,在撤銷婚姻的操作流程上,還應明確“重大疾病”的範圍由哪個主體來確定,明確究竟是在醫院鑑定還是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鑑定確診之後,才能據此申請撤銷婚姻。
生活中不少鮮活的案例,都證實了保障婚前病史知情權的重要性,因隱瞞遺傳病導致夫妻不能要孩子、因隱瞞重大疾病導致婚後雙方背上沉重債務等事件,則更加常見。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患者也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毫不設防地和盤托出,一點一滴都得坦白,顯然也極不可取。
並且,重大疾病是一個模糊概念,告知的邊界在哪裏,同樣存在邊界不清等問題。知情權與隱私保護,是一對必須兼顧的矛盾,但兩者恰恰難以做到兼顧,即使是對影響重大的艾滋病,是否如實告知,也存在較大的爭議。
兼顧兩者的一個辦法是,通過列出具體的疾病名單的方式,劃出一個必須告知的底線,同時也標明一個鼓勵告知的上線。
劃出底線的主要目的,是以保護知情權爲主,主要針對一些對婚姻影響重大的疾病,如《婚姻法》和《母嬰保健法》等法律當中規定的不適合結婚的幾類疾病以及影響生育和對家庭經濟構成重大壓力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結婚前必須告知,否則就應付出相應法律代價。
標明一個鼓勵告知的上線,則主要是爲了兼顧隱私保護。這類疾病對對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影響比較有限,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適合強制性地要求告知的,應該給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對於上線不作必須達到的要求,但可以給予一定的道德約束。
在兩個難以調和的矛盾之間,往往需要一個緩衝帶,而上線與下線之間的這個空間,則可以成爲婚前病史知情權和疾病隱私權之間的一個緩衝帶。法律守底線,道德求上線,婚前病史告知方能兼顧好雙方權利。
以上就是有關婚前重大疾病的標準是什麼,如何看待婚前病史知情權的介紹,想了解更多信息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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